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捷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1********8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23民初1504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范秀银、卢捷妮应赔偿损失123356.39元给原告梁文洪,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62.53元,由原告负担779元、被告范秀银、卢捷妮负担1383.53元。原告申请缓交,各当事人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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