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8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民终572号 |
案号 |
(2020)豫1104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 二、卢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保国支付60505元; 三、驳回王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卢建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卢建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