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8X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2314号、(2021)粤07民终1756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3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天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5日解除; 二、原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押金2828000元给被告蓝天;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蓝天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424元(原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051.20元,由原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4129.39元,被告蓝天负担2921.81元(被告蓝天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7051.20元,被告蓝天多预交的反诉受理费14129.39元,本院予以退回给被告蓝天,原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反诉受理费 14129.39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4元,由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方丽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466338288XF
登记机关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鹤山市址山镇新陂场黄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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