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燕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8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3民初2078号 |
案号 |
(2018)粤1323执1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玉塔、周少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秀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朱燕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对被告邱玉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秀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原告黄秀娴已预缴)、保全费1420元,合共3290元,由被告邱玉塔、周少民、朱燕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