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元氏县殷村镇北呈村村民委员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1301********94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民初603号 |
案号 |
(2019)冀0132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元氏县殷村镇北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如芳2017年、2018年剩余的租地补偿金共计116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元氏县殷村镇北呈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