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2民初2861号 |
案号 |
(2018)冀0822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新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凤云借款1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