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文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粤1323执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文炼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远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应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