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3民初1994号 |
案号 |
(2019)冀0423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俊海、孙瑞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永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杨玄玄、韩雪妹对被告杨俊海上述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杨俊海、孙瑞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杨俊海、孙瑞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