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文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3********1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823民初331号
案号
(2019)赣0823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家兰向原告邓胜芳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73825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至还清日止),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文琳与被告张根强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400000元及利息62900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至还清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胜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6元,由被告周家兰、袁金生、袁文琳、张根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3-22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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