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02********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731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曾香九、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晶货款7113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14元,由被告曾香九、易静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