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郴粥城中式快餐店兴隆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8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2民初635号 |
案号 |
(2016)湘1002执1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郴州市郴粥城中式快餐店兴隆店支付原告郴州市达龙贸易货款3500元,此款限被告郴州市郴粥城中式快餐店兴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郴州市郴粥城中式快餐店兴隆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郴州市郴粥城中式快餐店兴隆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11 |
发布时间 |
2017-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