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沙民一初字第1441号 |
案号 |
(2018)冀0582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侯国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喜林借款本金45645元,并支付利息(2012年6月10日前的利息2577元;自2012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45645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侯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