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3********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23民初1322号
案号
(2017)粤0823执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林光侨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00780.00元、利息70599.82元、滞纳金7500元,及支付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 二、被告陈华荣、王娜、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林光侨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对被告陈华荣、王娜、遂溪县陆宇运输队、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所设定的抵押担保物,即25辆重型半挂牵引车(1、粤GR3172,权属人为陈华荣;2、粤GR2831,权属人为陈华荣;3、粤GR3055,权属人为陈华荣;4、粤GR3234,权属人为陈华荣;5、粤GR3229,权属人为陈华荣;6、粤GR3251,权属人为陈华荣;7、粤GR3389,权属人为陈华荣;8、粤GR4152,权属人为陈华荣;9、粤GR3267,权属人为陈华荣;10、粤GR5617,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1、粤GR5808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2、粤GR5951,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3、粤GR6010,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4、粤GR5920,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5、粤GR2798,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6、粤GR4367,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7、粤GR4413,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8、粤GR4462,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19、粤GR4463,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20、粤GR4472,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21、粤GR4481,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22、粤GR5207,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23、粤GR5332,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24、粤GR4993,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25、粤GR6801,权属人为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对于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时间
2017-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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