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02********1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002民初2052号
案号
(2017)湘1002执1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袁模亮、陈红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违约金920000元(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2%×46个月,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共计借款本息、违约金1920000元。 二、限被执行人袁模亮、陈红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6600元。 三、被执行人李松柏、刘东华、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模亮应偿付的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袁模亮、陈红艳、李松柏、刘东华、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9元,由被执行人袁模亮、陈红艳、李松柏、刘东华、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时间
2017-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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