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丽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0********1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8102民初419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黑8102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云海、孟丽颖给付原告崔景凡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57 600元,以本金80 000元按月利率20‰,自2017年3月8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5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云海、孟丽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农垦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时间 |
2019-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