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慧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1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2601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许慧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奕芳242900.17元; 2.驳回原告李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李奕芳负担87元,被告许慧琳负担24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许慧琳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李奕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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