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慧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1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2601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许慧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奕芳242900.17元; 2.驳回原告李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李奕芳负担87元,被告许慧琳负担24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许慧琳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李奕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