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1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玉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5441.88元; 三、驳回原告王玉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7元,原告王玉宽负担306元,被告康志强负担53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