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1308********115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693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408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