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4545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3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曾启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著,男,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108号领御大厦1栋2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亚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公司)与被告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尼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王成著、被告卡尼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卡尼诺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莱斯公司所欠货款285908.16元;2、判令被告卡尼诺公司支付原告莱斯公司违约金142954.08元(每日0.1%,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20%);3、判令被告卡尼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编号为XS-2015-0012号的《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莱斯公司向被告卡尼诺公司提供“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软件1套、交通信号机HT2000A-1型16台、交通信号机HT2000A-1型交通信号控制机软件V1.0共计16套、高清视频流量检测器接口卡20块、手持终端2台,合同价款共计714770.40元”,合同又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被告3日内支付合同款的60%,设备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后支付合同款的30%,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9个月后付清余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卡尼诺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合同款的60%即428862.24元,原告莱斯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全部发货。后经原告莱斯公司现场勘查并调查了解,所有设备均已正常运行一年有余,被告卡尼诺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85908.16元,经原告莱斯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被告卡尼诺公司尚未支付剩余合同款。 被告卡尼诺公司辩称,2014年7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作为甲方,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软创公司)作为乙方,在湖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时间
2018-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亚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5680310116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108号领御大厦1栋2508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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