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11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民初字第00563号 |
案号 |
(2018)湘0702执恢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森林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世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森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时间 |
2018-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申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557646116Q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大道香雪东院26号211、212、21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