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11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民初字第00563号
案号
(2018)湘0702执恢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森林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世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森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11-19
发布时间
2018-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邓申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00557646116Q
登记机关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
注册地址
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大道香雪东院26号211、212、2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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