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2********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925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2019年3月5日前欠的利息1056098.26元,2019年3月6日后的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86562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房晓明、牛宁、张铁钢、刘晓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136元,由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房晓明、牛宁、张铁钢、刘晓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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