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8********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阜民初字第350号 |
案号 |
(2017)冀0624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51,605元(该利息已核算至2015年3月11日,此后利息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51,605元; 二、被告安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