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喜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8********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28民初777号 |
案号 |
(2016)黑0128执00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喜宏偿还原告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元; 二、被告张喜宏给付原告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的借款利息5626.67元,并自2016年3月26日起以27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85‰给付原告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至履行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赵贵富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元,由被告张喜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赵贵富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时间 |
2016-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