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建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4********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望民初字第01999号
案号
(2017)湘0112执1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正伟、莫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50 000元及截至2014年11月14日的利息98 552.67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以上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8011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凌建波在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156号麓山润城1栋501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0227291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6元,由被告谷正伟、莫佳、凌建波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正伟、莫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50 000元及截至2014年11月14日的利息98 552.67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以上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8011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凌建波在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156号麓山润城1栋501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0227291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6元,由被告谷正伟、莫佳、凌建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8-31
发布时间
2018-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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