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4********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12民初3098号
案号
(2018)湘0112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姚建平、殷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朱云辉支付货款270 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102元,合计279 102元,并以27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1日起继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43元,由被告姚建平、殷建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时间
2018-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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