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1民初5472号 |
案号 |
(2017)湘0111执4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建平、殷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刘国辉货款103 000元及利息(以103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 381元,由被告姚建平、殷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