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4民初6646号 |
案号 |
(2018)湘0104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建平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龙慧虹借款40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殷建国对被告姚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9820元由被告姚建平、殷建国负担。此款原告龙慧虹已垫付,被告姚建平、殷建国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龙慧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