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2民初1900号 |
案号 |
(2017)湘0112执1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建平、殷建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龚举春工资款181 200元,并自2017年6月27日开始以181 2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龚举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财产保全费1526元,合计5666元,由被告姚建平、殷建国共同负担5370元,原告龚举春负担2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时间 |
2018-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