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2民初1233号 |
案号 |
(2019)湘0112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姚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福旭机械有限公司租金67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被告姚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