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5********1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91民初966号
案号
(2019)皖0291执1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金融公司贷款本金65149.75元,利息18509.16元,罚息8061.01元,复利5540.15元,合计97260.07元,并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65149.7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8509.16元为基数)。原告奇瑞金融公司对被告所购买的众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贵AB256G,车架号LJ8F2D5D6EB020950)依法行使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6元,由被告罗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时间
2019-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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