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9民初1836号 |
案号 |
(2019)冀0929执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范志刚、王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庆国人民币440000元,并按每日185元的标准给付2017年4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欠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范志刚、王月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