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伟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3********1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00594号
案号
(2015)穗云法执字第07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与被告岑伟刚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民和一巷1 5号303房的租赁 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 六 十日内,被告岑伟刚、李淑明、岑学超将广州市白云区民和一巷1 5号303房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管业。  三、被告岑伟刚向原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支付20 1 1 年 2月至20 1 2 年 2月欠交的租金3527.58 元、按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公房成本租金支付自20 1 2 年 3月起至交还房屋 之日止的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判决生效之日以后产生的使用费 由岑伟刚于每月底前逐月向原告支付)。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8-10
发布时间
2016-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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