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康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4********0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823民初516号
案号
(2018)粤0823执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湛江开发区泛华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按年利率11.52%计算;从2017年3月2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按年利率17.28%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已付的利息在应付的利息中冲减),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冼日林、李银妹、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湛江开发区泛华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8万元,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冼日林、李银妹、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88.16元,由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0元,被告湛江开发区泛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冼日林、李银妹、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共同负担70738.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时间
2018-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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