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兵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5********1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1002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兵宗、艾小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69526.09元(截止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三日止); 二、被告曾早花、曾海祥对上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曾早花、曾海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兵宗、艾小兰追偿。 案件受理费31356元由被告徐兵宗、艾小兰、曾早花、曾海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5-26
发布时间
2016-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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