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进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1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904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18)粤0904执1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周俊丰,周爵英、周陈发、杨凤秀、周太平、周进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吴明柯经济损失630878.49元; 二、驳回原告吴明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周俊丰,周爵英、周陈发、杨凤秀、周太平、周进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6元,由原告吴明柯负担217.3元,由被告周俊丰,周爵英、周陈发、杨凤秀、周太平、周进娣负担100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