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绪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7********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27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18)冀0127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赵绪平赔偿原告郜志朝租赁费共计38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将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户,141120122000005204;开户行,高邑县联社北环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绪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时间 |
2018-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