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绪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7********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27民初1142号
案号
(2018)冀0127执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赵绪平赔偿原告郜志朝租赁费共计38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将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户,141120122000005204;开户行,高邑县联社北环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绪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时间
2018-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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