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3********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5322号 |
案号 |
(2018)苏0412执1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涛、洪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顾剑飞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顾剑飞负担212元,被告冯涛、洪霞负担1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顾剑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