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健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5********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25民初279号
案号
(2018)粤1225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封开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嘉福、卢健清、梁燕云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医疗费2393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5368.6元、伤残鉴定费2730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共116529.84元给原告欧月华; 二、驳回原告欧月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7.1元减半收取1693.55元,由被告卢嘉福、卢健清、梁燕云共同负担1278元,由原告欧月华负担415.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6-28
发布时间
2018-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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