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44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2民初516号
案号
(2020)津02执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借款本金28472431元;二、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按编号05720170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05720170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未支付的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05720170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按编号05720170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84724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编号05720170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天津地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其与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签订的编号0572017019《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支付律师费85417元;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邓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724489147P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天津国际女子科技园北辰宜兴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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