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2********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2民初887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津0112执1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俊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南华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以及截至2015年3月23日利息及综合费用240000元,合计6240000元。 二、被告天津俊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年费率24%,偿还原告天津南华典当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用。 三、被告吕志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7740元,由被告天津俊年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吕志刚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时间
2016-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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