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2********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2刑初244号判决书
案号
(2018)津0112执2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吕志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房产、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吕志刚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清单附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8-06-04
发布时间
2018-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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