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2********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2刑初244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8)津0112执2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吕志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房产、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吕志刚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清单附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