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1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沙民一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冀0582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郜飞偿还原告赵喜林借款本金146840元,并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 二、被告郜飞偿还2012年11月26日前拖欠原告赵喜林利息34220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