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一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4********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2539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恢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尚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5月10日的利息1936889.5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常州尚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5600元。 三、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12000000(仅指本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倪一明、金文祺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20000000(仅指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常州尚煌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金文祺抵押的坐落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太湖论坛城36幢605室、606室的两处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不超过8000000元(仅指本金)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若担保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63元,减半收取763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381.5元,由常州尚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倪一明、金文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