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27********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民终864号 |
案号 |
(2019)赣1026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左勇偿还占用欧之伦公司505,000元及违约金361,600元,合计866,600元;二、左勇偿还欧之伦公司代其偿还宜黄信用社贷款2200,000元及承担该款违约金1062,800元,合计3262,800元;三、张才连对上述左勇占用欧之伦公司505,000元及欧之伦公司偿还宜黄信用社贷款2200,000元,即270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左勇归还欧之伦公司七套热式模具(编号为:8号通光两点锁齿爪模、18号通光吴标边件模、20号通光吴标单向中件模、23号幕墙扣模、24号幕墙中件边件模、33号小两点锁座、芯子模、34号小两点锁齿爪模)及六套冷式模具(模具编号为:4号圆柄外开座模、7号门锁座模、9号两点B座模、22号指纹门锁手柄模、31号豪华门锁手柄模、34号大炳门锁手柄模);五、驳回欧之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项的款物,限各负有给付义务的左勇、张才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4元,由欧之伦公司负担10029.22元,左勇、张才连负担38254.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