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14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00900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5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合同编号为XGC-2014-1230-003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为186313.11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合同编号为XGC-2014-1230-017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为48130.21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律师费损失204689元。 四、被告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许云华、翁国芹、孙林娣对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阴市三元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第三项给付义务律师费中的7982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435元由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三元钢铁有限公司、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许云华、翁国芹、孙林娣负担(其中被告江阴市三元钢铁有限公司负担34880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10-550101040009599。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时间 |
2017-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林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739420142R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金港镇高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