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14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5594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汪同云、刘兆明货款216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6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许云华对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保全费1630元,合计3945元,由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许云华负担,该款原告汪同云、刘兆明已经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林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739420142R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金港镇高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