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亚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1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3668号 |
案号 |
(2019)湘1002执4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亚杰偿还原告陈述泉借款本金51912元,并给付原告陈述泉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191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唐亚杰偿还原告陈述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233.33元(从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7月9日,50000元×2%÷30天×217天);并给付原告陈述泉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上述款项限被告唐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陈述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元,由被告唐亚杰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亚杰偿还原告陈述泉借款本金51912元,并给付原告陈述泉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191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唐亚杰偿还原告陈述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233.33元(从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7月9日,50000元×2%÷30天×217天);并给付原告陈述泉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上述款项限被告唐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陈述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元,由被告唐亚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