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4********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4民初1565号
案号
(2019)冀02执1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景辉、李秀玲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的贷款本金149 975.48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李景辉、李秀玲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截止2016年2月29日前罚息6 244.44元,并自2016年3月1日开始以拖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954%支付罚息至全部履行完毕止,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被告刘双、王瑞玲、孙月明、鲁洁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之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715元,由被告李景辉、李秀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时间
2019-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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