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永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324********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2民初9216号
案号
(2018)黑0102执58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永刚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段永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 311.05元; 三、被告段永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40 311.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贷后管理费; 四、被告段永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段永刚负担(此款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待被告段永刚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时间
2019-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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