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780号 |
案号 |
(2019)黑1123执1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山山、赵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9,800元。本息合计219,800元(剩余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2.87%自2018年3月18日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二、被告王海峰、姚文影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董山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